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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会新与杨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新,杨会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杨会新。被告:杨会民,成年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杨会新与被告杨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