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会新与杨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新,杨会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杨会新。被告:杨会民,成年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杨会新与被告杨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