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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陈和水、赵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陈和水,赵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21号原告王文涛。被告陈和水。被告赵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涛与被告陈和水、赵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