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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必生与余嫦娥、郑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455号原告张必生,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叶清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嫦娥,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为义,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必生与被告余嫦娥、郑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陈永华人民陪审员卢桂玲人民陪审员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