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忻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忻某,无业。1996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毅出庭,被告人忻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忻某陪同其祖母刘某前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挂失补办了杭州市上城区凤凰新村1幢1单元204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忻某、刘某),并由被告人忻某领取了该证。同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忻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信息电话联系他人,要求伪造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并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证》样本发送给制假证的人员。几日后,在本市莫干山路与祥园路口附近,被告人忻某取得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忻某委托其母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还给其祖母刘某,以应付家人的催要。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鉴别,送检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尾页编号:03218362;坐落:凤凰新村1幢1号204室;产权人:刘某)系伪造房屋权属证书。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忻某在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1518房间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刘某、忻某珍、周某的证言、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收缴凭证、申请补办户口本报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委托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忻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忻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