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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阮兴德与北京瑞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兴德,北京瑞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345号原告阮兴德,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瑞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260室。法定代表人储刘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兴德与被告北京瑞盛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兴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兴德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零五元,由原告阮兴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