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琳涛与被告秦华平、刘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琳涛,秦华平,刘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79号原告:程琳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王显村二十一组居民。被告:秦华平,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御泽苑2号楼2单元201室。被告:刘惠芳,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空港奥梅花园12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琳涛诉被告秦华平、刘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琳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琳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2598元,由原告程琳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