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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季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原告季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