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叶学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余伟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耀,公司员工。被告:叶学新,男,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学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由原告清远市银湖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向晖人民陪审员 刘灿容人民陪审员 向金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