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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锡鹏与郑灿培、吴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锡鹏,郑灿培,吴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31号原告翁锡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原辉,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灿培,男,汉族。被告吴钟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锡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3399.5元,由原告翁锡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