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锡鹏与郑灿培、吴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锡鹏,郑灿培,吴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31号原告翁锡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原辉,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灿培,男,汉族。被告吴钟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锡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3399.5元,由原告翁锡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