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寿光市弘元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谭坊镇解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弘元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谭坊镇解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寿光市弘元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兴军,董事长。被告青州市谭坊镇解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元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弘元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谭坊镇解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王诚()所有的江铃牌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50。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诚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