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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非诉行执字第00141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杏国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马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非诉行执字第00141号-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幢。被执行人马杏国,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杏国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中,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国土资监徒处(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法律文书,依该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泥村后马第二村民小组1911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7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杏国已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涉及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马杏国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泥村后马第二村民小组19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对拆除部分费用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致本案拆除部分无法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对被执行人马杏国处以罚款人民币3785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致本案拆除部分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拆除部分符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杏国非法占用土地一案,镇国土资监徒处(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