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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犯盗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林木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1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2005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5)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盗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荥检公诉刑附民诉(2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代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甲带上油锯驾驶货车,窜至安靖乡长胜村国有林区小地名洪奔流处,其间高某甲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火药枪放置在车内,二被告人用油锯将路边8株阔叶树伐倒,制成长短不一的原木,装上货车运至安靖乡长胜村2组,将车停放在高某甲家外的公路边上,当晚11时许,荥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上述车辆、所盗原木及车内火药枪挡获。经检验鉴定,车上所装运的木材重7.77吨,其立木蓄积为13.875立方米,价值2330元;查获的火药枪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2014年12月15日,高某甲在六合乡水池村被抓获;2015年1月2日代某某在荥经县华敏招待所被抓获。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代某某、高某甲盗伐国有林木的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330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及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被告人高某甲、代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2005)荥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四川荥经泡草湾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鉴定聘请书、荥经县泡草湾伐木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关于硬阔叶树种薪材重量换算成蓄积的报告、检验人员技术合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过磅单及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高某甲辨认盗伐林木现场笔录及照片、四川荥经泡草湾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靖乡长胜村盗伐林木伐桩的情况说明、四川荥经泡草湾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安靖乡洪崩流、大坪上国有林区被盗林木地点的说明及叠加坐标图、车辆查询信息单、购旧机动车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及存放地点照片、荥经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荥价鉴字(2015)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委托书、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雅公物鉴(2015)2014号、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辨认笔录及高某甲指认私藏枪支地点照片、存放火药枪汽车驾驶室照片、疑似火药称重照片及称量笔录、扣押清单、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代平勇反映情况的核查、证人任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高某乙的证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代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区林木,立木蓄积为13.8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代某某盗伐林木,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2330元,依法应予以赔偿,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代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三、存放在红岩桥木材加工厂的原木依法予以追缴、存放在公安机关的火药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高某甲、代某某同赔偿国家财产损失二千三百三十元。二被告人分别承担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蒲彦桦审 判 员  张玉禾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