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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肖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安。被申请人肖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某某,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银行存款1264.54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诺格商贸有限公司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九���坡区谢家湾正街某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银行存款1264.54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重庆诺格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