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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伟等诉李云芳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聪明,李云芳,李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王伟。原告李聪明,户籍地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新安路村路家屯。现住榆树市。被告李云芳,现住榆树市。被告李艳侠,现住榆树市。原告诉称:被告李云芳系原告王伟祖母,被告李艳侠系原告王伟母亲,原告王伟祖父王贵和原告父亲王树文先后去世。王树文生前购置房产一处,该房产座落于榆树市三盛路小区2栋2单元6楼12号,建筑面积为74.8429平方米。现被告李云芳自愿将自己继承王树文房屋的份额赠与原告王伟和原告李聪明;被告李艳侠也自愿将自己拥有该房屋的份额和应该继承该房屋的份额赠与原告王伟和原告李聪明,现二原告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座落于榆树市三盛路小区2栋2单元6楼12号,建筑面积为74.8429平方米的房屋归二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二被告辩称,我们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事实,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同样将该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云芳系原告王伟祖母,被告李艳侠系原告王伟母亲,原告王伟祖父王贵和原告父亲王树文先后去世。王树文生前购置房产一处,该房产座落于榆树市三盛路小区2栋2单元6楼12号,建筑面积为74.8429平方米。现被告李云芳自愿将自己继承王树文房屋的份额赠与原告王伟和原告李聪明;被告李艳侠也自愿将自己拥有该房屋的份额和应该继承该房屋的份额赠与原告王伟和原告李聪明,现二原告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座落于榆树市三盛路小区2栋2单元6楼12号,建筑面积为74.8429平方米的房屋归二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来本院。本院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应归二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伟、原告李聪明与被告李云芳、被告李艳侠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二、该赠与房屋即座落在座落于榆树市三盛路小区2栋2单元6楼12号,建筑面积为74.8429平方米的房屋归二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