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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密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李某原告乔某某系原告李某之母被告李某某被告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密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