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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钟育新、钟子威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A5企业中心18F。代表人谷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育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子威。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育新、钟子威、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尽管有管辖权,但钟育新是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的在职审判人员,且从2013年至今历经数次起诉,辗转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庭数名审判员之手,因此,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应当回避。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钟子威的住所地为孝感市孝南区,故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陈萍审判员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熊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