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句容市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句容市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美家福邸15号。法定代表人刘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师 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