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董建国诉被告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国,程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董建国,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程玉刚,男,40岁,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国诉被告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书所列被告的姓名及住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送达不能,后以公告方式送达。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能提供出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经核对,发现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本院经查认为,原告起诉书所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退回原告董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鹏审 判 员  安庆丰人民陪审员  王双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