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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立波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波,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黄立波,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平波,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波与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波以起诉的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久万代理审判员  刘思琴人民陪审员  李谷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