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