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全与谭航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谭航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094号原告杨全,男,生于1963年2月9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航宇,男,生于1997年8月5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全诉被告谭航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全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杨全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