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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太通港建材商贸中心与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太通港建材商贸中心,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北京太通港建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经营者:郭丽青,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北京太通港建材商贸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蚌埠支行账号XXX中存款人民币70万元,并提供陈建森名下的位于蚌埠市胜利中路139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太通港建材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金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蚌埠支行账号XXX中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二、查封陈建森名下的位于蚌埠市胜利中路139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