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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冠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子林、江西地洲抱石名园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子林,珠海市冠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地洲抱石名园开发有限公司,纪文荣,新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19。委托代理人:吴浩,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王颖,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冠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映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原审被告:江西地洲抱石名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张炜。原审被告:纪文荣(曾用名纪三列、纪三烈、余洋),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龚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丛文景,市长。委托代理人:潘绍华。委托代理人:黄亮。上诉人张子林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冠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皓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地洲抱石名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抱石名园公司)、原审被告纪文荣、原审被告新余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珠海冠皓公司与张子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双方均同意,由珠海冠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张子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冠皓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张子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和三百十三八条规定的不准撤回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子林撤回上诉;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珠海市冠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珠海冠皓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0元由张子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