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荣诉被告王占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荣,王占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军荣,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占富,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荣诉被告王占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荣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荣撤回对被告王占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军荣承担。审 判 长 宋秀梅审 判 员 秦立群人民陪审员 孟祥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