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颜秀要求宣告张俊清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赛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颜秀,女,汉族,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颜秀要求宣告张俊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颜秀诉称,申请人颜秀与被申请人张俊清系夫妻关系。张俊清于1999年11月底的一天中午和孩子吃完中午饭说要出差,让孩子晚上告诉申请人,因其经常出差,也没在意,过了八九天仍无音信,申请人感到不对,于是打电话向他们处长核实,张伟处长说没有派他出差,后多方打听寻找均无结果。申请人及其单位均向公安局报了案。2011年3月,申请人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俊清失踪。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赛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张俊清为失踪人。张俊清至今仍下落不明,给申请人及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伤害,根据法律规定,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俊清死亡。经查,张俊清,男,汉族,干部,原住内蒙古,与申请人颜秀系夫妻关系。1999年11月被申请人张俊清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00年9月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张俊清私自出走将其除名。张俊清所居住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办事处牧机所社区居委会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大学西路派出所均对张俊清离家出走的事实出具了证明。我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赛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张俊清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俊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俊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颜秀作为张俊清的妻子,是其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经其所在辖区居委会及派出所证明,张俊清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经我院宣告其失踪及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并有公安机关及居委会的证明,该事实应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俊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文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云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