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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原告吴某达、原告吴某新、原告董某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被告辽宁德氏乳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某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达,吴某新,董某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辽宁德氏乳业有限公司,张某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原告吴某达,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宋某(原告吴某达母亲)。原告吴某新,男,汉族。原告董某杰,女,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和友,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田泽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德氏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某金,男,汉族。原告宋某、原告吴某达、原告吴某新、原告董某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被告辽宁德氏乳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某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