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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92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