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92号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