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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顾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顾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斐,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梦婕,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顾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宦陪审员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