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闫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荣,闫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荣,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闫春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张国荣与闫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春光所有的车牌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建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