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海静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乔海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99857-4),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48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庆,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乔海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海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海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岩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