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树民与淮安市中伟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树民,淮安市中伟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戴树民。被执行人淮安市中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城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淮劳仲案字(2014)第245号仲裁裁决书戴树民与淮安市中伟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淮安市中伟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仲案字(2014)第2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