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友权与唐新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权,唐新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孙友权。被告:唐新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权诉被告唐新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权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友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新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孙友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