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万仁与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通化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仁,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通化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17号申请人:张万仁委托代理人:焦祎薇委托代理人:隋莉被执行人: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永志被执行人: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学君被执行人:通化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万仁与被执行人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弘大精密带钢有限公司、通化弘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