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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云洮与赵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洮,赵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411号原告郑云洮,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赵纯国,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在新民市。原告郑云洮与被告赵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云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