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兰汝仁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汝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五村民小组,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中行初字第40号原告兰汝仁,被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区军雄,区长。被告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源,该办公室主任。被告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诉讼代表人兰正乐,组长。第三人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信结,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兰汝仁不服被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五村民小组、第三人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应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梁 瑜审 判 员 蔡佳晏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家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