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丰诉被告朝阳县柳城街道腰而营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朝阳县柳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948号原告:孟某某,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委托代理人:鞠某,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县柳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吕某,主任。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朝阳县柳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雨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