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海之航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海之航商贸有限公司,周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扬中市海之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礼银。被告周围。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海之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海之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顺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