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889号原告于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张秀智人民陪审员  吕英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