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杰超与王树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超,王树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徐杰超。被告王树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西五路交叉路口测绘大楼。原告徐杰超诉被告王树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杰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杰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杰超负担。审判员 边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