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田建祥与姜明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祥,姜明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田建祥。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伟,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明桂。委托代理人钱俊,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中信,江苏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祥诉被告姜明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祥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田建祥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