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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4号李群与漳州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群,漳州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李群,女,苗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申请人漳州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忠。因申请人李群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挂重型半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车辆损坏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E×××××挂重型半板半挂车在价值1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漳州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E×××××挂重型半板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