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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建华申请执行涂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华,涂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华��男。被执行人涂代明,男。罗建华申请执行涂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开江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代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华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罗建华愿意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罗建华撤销对被执行人涂代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