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每月支付张某甲赡养费150元。被执行人张某乙没有履行义务。张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某乙拘留15日的处罚。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田晓伟有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