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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每月支付张某甲赡养费150元。被执行人张某乙没有履行义务。张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某乙拘留15日的处罚。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田晓伟有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