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谦。委托代理人:高周荣、孙科峰。被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