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胡某某,女,1989年11月1日生。被告吕某,男,1990年7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孔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