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林山与郭江涛、赵文川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山,郭江涛,赵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赵林山,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江涛,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第三人赵文川,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原告赵林山与被告郭江涛、第三人赵文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郭江涛和赵文川之间执行案件已和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 霞审 判 员 任贵丽人民陪审员 曹萃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