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裕顺与裴健、樊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裕顺,裴健,樊艳霞,栾绍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孙裕顺。委托代理人秦泽恂、李德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健,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黄坳村十一组。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03250053。被告樊艳霞。被告栾绍彧。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裕顺与被告裴健、樊艳霞、栾绍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裕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裕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裕顺承担。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