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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召辉与李树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召辉,李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黄召辉。被执行人:李树德。本院在执行黄召辉申请执行李树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88)民经调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莫奇云审判员 韦胜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