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长江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江,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813号原告赵长江。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路420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江与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长江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