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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文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群胜、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于2013年3月份向中国光大银行提交房产信息、个人信息、虚假工作证明等资料申请办理并领取该行信用卡(卡号为62×××42,信用额度为10万元),后持有并使用该卡以套现、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将套现所得款项部分用于购买五菱牌面包车,又将该车辆出售的款项及其他套现的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娱乐或者偿还赌债,于2013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46000元,自2014���2月1日起逾期,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信函、电话、上门、短信催收的形式对文某进行催收,其仍未归还欠款。截至立案,文某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4541.71元,共拖欠该行人民币99994.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文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文某通过提交虚假房产信息、工作证明等资料向中国光大银行申某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高尔夫白金信用卡后开通,并以套现、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套现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娱乐等,自2014年2月1日起再未还款。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尚有透支本金人民币65400.3元未还款。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文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提交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办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流水;4、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催收记录、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5、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6、广州市四丰龙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7、被告人文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9、被告人文某的户籍资料;10、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委托深圳市深巨元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何某松的报案陈述及委托材料;11、证人沈某的证言;12、证人姚某乙的证言,其对被告人文某的辨认材料及指认文某申办信用卡时提供的工作证明的照片;13、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其对帮忙刷卡套现的何某梅的辨认材料及指认所持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办卡申请资料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理由是: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根据中国光大银行提交的交易明细重新予以计算)。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娴审 判 员  李文欣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长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